②项目所在地要有一定开发潜力,特别是耕地资源要丰富;灌溉条件要好,以利用地表水为主;产业规划明确,有一定产业基础;
③原则上,申报的高标准农田,平原地区不低于5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2000亩。单个项目面积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可在同优秀域或同一灌区范围内选择面积相对较大的若干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区,但应避免地块过于分散;
④在以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前提下,可适当将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如良种育苗、仓库晒场、农机具及配套库房、粮食晾晒烘干设备等纳入建设内容,并确保不与其他渠道财政资金重复安排。
⑤填海造田区、围湖造田区、25度以上坡耕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等不符合要求的区域禁止建设高标准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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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流程
项目乡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立项申请报告→县(区)农发办编制项目建议书→市办考察、批复→县办纳入项目库、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省办对可研报告评审、批复→省办下达计划编报指标→县、市上报计划→省办批复并报国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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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筹资金的规定
按照《通知》要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或是农民合作组织承建高标准农田项目的,在拿到补贴的同时,自筹资金也不能过低,低不能少于补贴的20%;涉农企业的自筹资金则不能低于补贴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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